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(惠人社工認字〔2025〕280號),因你單位無法聯系,且依據民事訴訟法規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,現我局依法對你單位公告送達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內容如下:
你單位在泰獅產業園二期項目工地的工人杜運貴(男,身份證號碼:512531198106******)于2025年6月6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經調查核實情況如下:福建省西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泰獅產業園二期項目工程,杜運貴系福建省西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,被安排到該項目工地從事木工崗位。2024年12月29日14時許,杜運貴在項目工地5號樓2層樓梯口處,站在臨時搭建的架子上使用電鉆對梁墻進行打洞加固作業時,不慎從架子上摔下受傷。經泉州洛江萬鴻醫院診斷為:左踝關節扭傷。
杜運貴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屬于工傷認定范圍,現予以認定為工傷。
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,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本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,視為送達。
惠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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